ofo遭遇共享单车首起索赔官司,ofo冤不冤、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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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的事终于还是发生了。

今日,据北京晚报报道,31岁的冯先生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摔伤。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遂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记者上午从朝阳法院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这是共享单车惹上的第一起索赔官司。

据了解,冯先生在骑行ofo共享单车下坡时,由于自行车刹车失灵致其面部着地摔下,牙齿当场折断5颗、缺损1颗,唇部、面部均受伤严重,经诊断为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为此,冯先生将经营方ofo单车所属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实上,早在悲剧发生之前,便有人颇具预见性地发问,假使因共享单车质量问题造成使用者身体损害,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吗?

北京晚报的报道中援引了一位律师的看法,该律师表示:

市民注册共享单车账号后,交纳押金支付费用,扫描二维码骑行共享单车的行为,是在事实上形成一种租赁关系。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同时有应当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的责任。

若是共享单车经过权威部门的司法鉴定予以确认确属存在产品缺陷,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每日新报也曾就类似问题咨询法律人士时得到回应,称,作为交通工具的公共自行车全程均处于使用人的自行掌控中,脱离了经营者的控制,故交通工具的安全操控义务相应地也从经营者身上转移到使用人身上。但是自行车的易损耗性特点决定了其不但要自始为合格产品,还必须对其进行及时检修维护。虽然自行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在投入使用时均为合格产品,运营过程中也进行了检修维护。不过骑行过程中链条脱落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对车辆的检修维护不力,致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若因此发生事故,经营者对此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两位律师的观点都表明,若是由于自行车本身故障导致使用者受伤,则经营者将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关于这一点,其实共享单车的经营方们其实也都想到了,因而,几大共享单车平台都为用户购买了用车保险:

其中,ofo为用户购买的保险包括: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

在规范使用 ofo 共享单车的骑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遭意外伤害,可申请报销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 10000 元赔偿。

旅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在规范使用 ofo 共享单车的骑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可申请按国家标准赔偿,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 300000 元赔偿。

然而,购买了保险,经营方就能高枕无忧了吗?

法院的最终裁定还未下来,但2015年的一起关于公共自行车故障致人损害的案件或许可以作为本次案件的一个参考。

早几年,小橙小黄小蓝都尚未出世时,一些地方推行着公共自行车项目,其中杭州的公共自行车项目算是运营得最好的。然而在2012年的时候,有一位市民在实用该自行车时,因链条脱落,不慎摔倒受伤,构成六级伤残。最终向自行车公司索赔528179.08元。由于该自行车公司为用户投保了限额1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用户1万元,自行车公司赔偿潘晓华88500.24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中法院方面强调:自行车具有易于操控的特点,通常链条脱落并不会导致严重后果,该用户对上述故障应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因处理不当,其对损害负有责任,且责任大于自行车公司。

当然,“链条脱落”与本案中冯先生所遭遇的“下坡状态刹车失灵”情况不同,但是也可以看到,使用者的骑行技术也是被纳入了法院判断事故责任配额的考量之中的。

此外,审理杭州公共自行车案件的法官还表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使用人在享受低廉的费用标准时,也不宜要求自行车公司承担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首起共享单车的索赔案又会是怎样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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