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微信小店教育培训运营策略

一、概述
1.1 目的
为保障教育培训类目健康发展,提升用户的购物体验,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和类目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教育培训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教育培训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带货者及其带货渠道账号、微信小店商家关联账号、视频号橱窗达人以及现存或未来可能新增的各类具有带货能力的主体与账号(统称“带货者”),所有适用主体又统称“你”。
二、商品营销
2.1 商品发布要求
2.1.1 通用要求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要求,平台禁止商家销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发布的商品、不适合网络平台交易的商品、或属于特许经营但商家无相应资质或未经平台允许的商品。
2.1.2 教育培训行业要求
针对教育培训行业,除遵守上述通用要求外,平台还禁止发布以下类型的商品,详情以《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教育培训」类目管理规则》为准。
(1)包含教授赌博、封建迷信、侵权内容、危险品制作、医疗咨询、股票证券、偷税避税、情感咨询、精神控制、催眠、K12课程、以欺诈为实的副业网赚等相关课程的商品;
(2)涉及旅游、游学、研学等内容的商品;
(3)玉石珠宝、文玩相关课程;
(4)利用AI开展商业活动或营利性模仿他人形象的课程;
(5)以运营特定平台账号(如视频号、抖音、小红书、淘宝等)为教学核心的自媒体运营、电商运营、变现教学课程;
(6)易影响青少年身体发育的少儿运动课程;
(7)需通过线下交付的课程;
(8)设置不合理低价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成交价低于5元的商品);
(9)内容脱离教育培训行业属性的商品(如单独售卖虚拟软件、实体商品、纯娱乐影视内容、定金尾款形式等)。
2.2 优选联盟推广
2.2.1 准入与清退
教育培训商家使用优选联盟推广商品时,须满足店铺及商品对应的准入条件并遵循清退标准。平台将对经营状态异常、店铺体验分低于要求值或品退表现差的商品实施优选联盟清退,限制其推广功能。详见《微信小店优选联盟准入及清退规则》。
2.2.2 观察期限制
观察期指微信小店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商家、商品实施管理措施的期间。新入驻暂无店铺体验分的商家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家将被纳入观察期管理,期间其优选联盟销售额将受到上限限制;因严重违规进入观察期的商家及其关联主体均受此限。当观察期内商家店铺体验分满足指定条件且无其他需纳入观察期的情形时,观察期自动结束,限制解除。详见《微信小店观察期管理规则》。
针对教育培训类目,观察期内商品不支持使用优选联盟推广,结束观察期需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商家的教培商品有效动销日数不少于7天;
(2)商家连续7天店铺体验分不低于4.5分;
(3)商家未发生严重违规行为。
三、交付及履约
3.1 商品及服务交付
3.1.1 交付质量要求
商家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时,须确保商品及其配套服务(如导师微信、班级群等)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要求,禁止出现违反法律、平台规则、基本伦理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禁止包含不正当竞争信息(如诋毁、抹黑、贬低市场其他从业者)或授课内容与事实、常识不符的情况;同时须保证内容的易读性和可理解性,禁止出现课程画面声音卡顿、画质不清晰、声音杂音严重、音画不同步等严重影响观看体验的情形。详见《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教育培训」类目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微信小店「商品质量问题」违规治理细则》。
3.1.2 交付时效要求
商家应在消费者付款后,于规定时效内完成商品交付。对于无需物流的教育培训类虚拟商品,须确保预设的短信或小程序等交付方式运作正常,禁止出现短信发送失败、小程序跳转地址错误等导致实际无法交付,或超过48小时仍未交付的情形。
3.1.3 “去上课”功能要求
商家可在发布商品时配置使用“去上课”功能,以便捷地向消费者交付小程序内的课程内容。使用该功能时,必须确保跳转直达所购课程内容的具体页面,禁止跳转至添加联系方式、广告落地页、商品购买页、空白内容页等非课程内容页面。
3.2 商品及服务履约
3.2.1 通用要求
履约过程中,商家须确保商品质量与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平台要求,按交易承诺及平台规则提供商品及服务,保障商品质量、客服服务质量、发货与售后服务达标,同时禁止出现虚假信息、骗取财物、泄漏信息、扰乱平台秩序等行为。详见《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微信小店「虚拟商品」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3.2.2 教育培训行业常见场景
a. 履约不一致: 商家须确保实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与商品信息或营销承诺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名称、讲师信息、针对人群、教学领域、教学形式、品牌、大纲目录、发货形式、交付平台、开课形式、有效期、总课时、辅助教学工具或附属品、学习资料、培训类别、配套服务及周期等方面,禁止出现以次充好、货不对板、消极服务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b. 行为骚扰: 商家在服务跟进及售后沟通中应采取恰当方式,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过度骚扰,禁止通过电话、短信、客服或社群等渠道频繁联系消费者。
c. 引导站外交易: 商家不得在履约过程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引导私下交易,禁止在课程内容及配套服务(如导师微信、上课群等)中发布非微信小店的第三方商品或服务链接引导用户交易。
3.3 赠品及附属品
3.3.1 赠品及附属品要求
商家推广或销售包含光盘、书籍等辅助教学工具或附属品的商品时,须确保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要求,且与商品内容具有关联性;同时须在商品详情页如实、清晰地明示赠品及附属品的详细信息(如名称、数量、功能、用途、内容、交付方式等)。
3.3.2 赠品及附属品的交付与售后要求
商家须在交付主体商品时同步、完整地寄送相关赠品及附属品,并在消费者查询时及时提供物流信息,禁止出现拒绝兑现、消极兑现或降级兑现的情况。由赠品及附属品引发的消费者售后诉求,商家须妥善处理;赠品及附属品的交付及履约表现将作为评估因素纳入商家违规行为的判定范围。
四、违规处理
4.1 违规评估
平台将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与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违规评估。
4.2 违规处理
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举报/投诉,认定商家或带货者的行为或发布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或相关平台规则约定时,平台有权予以纠正,并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处以警告、学习、强制考试;限制参与营销活动;下架商品;暂停使用微信小店功能、带货功能或其他相关功能;处以违约金,冻结保证金、账款、佣金、服务费;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限制使用优选联盟;关闭订单;禁止直播、限制流量、封禁视频号账号;禁止商业化投放等。
4.3 申诉处理
违规行为造成用户损失的,商家或带货者须按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若平台认定违规情节严重或影响重大,有权予以清退;对平台造成损失的,商家或带货者应予赔偿。相关方若对违规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按指引发起申诉;申诉审核期间,原处理措施不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则撤销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处理决定生效。
五、附则
5.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
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5.3 你应遵守适用于你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应遵守适用于你的平台协议及规则。平台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形进行处理,但不免除你同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有)。
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但本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及后果等,参照本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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