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店宠物医疗类目管理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商家关联账号、微信小店带货者及其带货渠道账号、视频号橱窗达人以及未来可能新增的各类具有带货能力的主体与账号(统称“带货者”),所有适用主体又统称“你”。
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入驻指引》。
|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三级类目 | 准入方式 |
| 宠物生活 | 宠物医疗 | 宠物兽药(非处方药) | 定向准入 |
| 宠物驱虫 |
二、【入驻与退出】
为规范商家、带货者的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带货者需遵守并按照本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商家、带货者需遵守《微信小店入驻规则》、《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入驻指引》、《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宠物医疗】类目采取特殊类目定向准入的方式,详细要求参考《微信小店「二级类目-宠物医疗」定向准入与清退标准》。
2.2 入驻流程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类目资质」使用指南》。
2.3 退出要求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注销」流程指引》。
三、【资费标准】
3.1 保证金
商家与带货者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保证金管理规则》和《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带货保证金管理规则》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3.2 技术服务费
平台将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3.3 货款结算
平台将根据《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货款结算。
四、商品发布规范要求
4.1 禁止出售和推广的商品
4.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带货者出售或推广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微信小店带货「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等相关内容。
4.1.2 商家不得销售平台未开放类目的相关商品,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入驻指引》。
4.1.3 宠物医疗类目禁止发布、推广、销售以下商品:
| 禁售大类 | 禁售细分类别与场景 | 主要政策依据 |
|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 | 1. 国家及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示查处、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所有兽药。
2.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动物中或其他场景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具体范围以官方最新发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及相应公告为准。 注:所列公告为示例,以最新有效的公告为准。 | 包括但不限于: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19号》 |
| 二、兽用处方药及原料药 | 1.兽用处方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包括:
所有列入《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的处方药 (各个批次),以及需要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 2.兽用原料药:用于兽药生产的药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7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第800号》 参考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发布的兽用处方药品种汇总表(以最新版为准): 《兽用处方药品种汇总表(2025.6.12更新)_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
| 三、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 1.人用药品:任何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例如将人用抗生素、止痛药等作为兽药使用。
2.假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中“假兽药”定义的产品,例如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所含成分与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3.劣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中“劣兽药”定义的产品,例如已超过有效期、发生变质或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 |
4.1.4 类目特定准禁售清单:
【宠物生活-宠物医疗-宠物驱虫】类目特定要求
此类目仅允许销售用于宠物体内、体外驱虫的兽药(如含非泼罗尼、吡喹酮等成分的拥有兽药批准文号的滴剂、片剂),禁止以下内容:
(1) 禁售环境驱虫/消毒产品:用于环境驱虫、消毒的产品(如杀虫气雾剂、环境消毒液)。
(2) 禁售非兽药驱虫产品:无兽药批准文号的产品(如大部分项圈、精油)。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名称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等相关规则。
4.2.2 商品标题
商品标题通用基本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
A. 标题组成结构(推荐顺序)
商品标题应清晰、准确,推荐采用以下结构组合,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顺序:
品牌名 + 通用名/核心品名 + 规格/型号/容量 + 关键属性(如剂型、宠物品种)+ 其他补充说明
(1)品牌名(必填):应使用商品包装上标示的、已注册的商标名称。
(2)通用名/核心品名(必填):应使用兽药批准文号对应文件上核准的名称。
(3)规格/型号/容量(非必填):如“5片”、“0.5ml*3支”、“100mg”。
(4)关键属性(必填):如“滴剂”、“片剂”、“内驱”、“外驱”、“用于犬猫”、“幼犬专用”。
(5)其他补充说明(非必填):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添加有助于消费者理解的词语,但不得夸大。
B. 各类目具体要求
(1) 【宠物兽药(非处方药)】类目标题规范:
a. 必须明确体现“非处方药”属性,应包含“非处方药”字样。
b.必须明确标注适用宠物种类,如“犬用”、“猫用”、“犬猫通用”等。
c. 必须准确描述适应症,且需与产品核准的【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扩大或夸大。例如:“用于宠物皮肤真菌感染”、“治疗宠物维生素缺乏症”。
d. 示例(正确):
1)某品牌 盐酸特比萘芬喷剂 非处方药 猫狗通用 50ml 用于治疗皮肤癣菌感染
2)某品牌 呋塞米片 非处方药 犬猫通用 用于治疗水肿性疾病
(2) 【宠物驱虫】类目标题规范:
a. 必须明确体现“驱虫”核心功能及主要驱杀寄生虫类型,如“驱跳蚤”、“杀蜱虫”、“体内驱虫”、“体外驱虫”、“驱蛔虫钩虫”。
b. 必须明确标注剂型,如“滴剂”、“口服片”、“喷剂”等。
c. 示例(正确):
1)某品牌 非泼罗尼滴剂 体外驱虫 猫用 驱杀跳蚤蜱虫
2)某品牌 米尔贝肟吡喹酮片 犬用 体内驱虫 驱蛔虫钩虫绦虫 1片/盒
(3) 以下内容严禁在商品标题中出现:
| 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 释义/举例 |
| 1. 绝对化用语和保证性承诺 | 如“最高效”、“最安全”、“特效”、“极品”、“顶级”、“第一”、“百分百驱杀”、“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 |
| 2.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 如“彻底根治”、“绝不再生”、“无毒副作用”、“0刺激”等。 |
| 3. 说明有效率或效果 | 如“驱杀率99%”、“3分钟起效”等。 |
| 4. 利用他人名义推荐证明 | 如“兽医推荐”、“XX机构认证”、“XX比赛指定用品”等。 |
| 5. 涉及处方药功能或禁售药成分 | 不得出现处方药药名、禁用兽药成分等。 |
| 6. 夸大或虚假宣传 | 标题描述与产品核准的适用宠物、适应症、功能完全不符。 |
| 7. 法律法规和平台禁止的其他内容 | 如涉及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用语、贬低同类产品的用语等。 |
| 8. 与商品无关的关键词堆砌 | 如使用其他品牌名、无关热词等。 |
4.2.3 商品主图
(1) 主图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 主图 | 展示内容 |
| 第一张-商品图 | 1、商品主图图片第1张必须清晰展示商品主体,图片质量要清晰,不能虚化,图片要保证亮度充足,能够直接通过图片看清商品主体。
2、不得出现非等比例缩放情况,包括拉伸、变形、压缩等。 3、主图需包含商品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标准要求的相关内容。 4、【宠物兽药(非处方药)、宠物驱虫】:主图应展示产品的全貌图和最小销售单位的完整包装,且包装上的品牌、通用名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清晰可见。如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未位于包装主展示面,则必须额外提供一张清晰展示批准文号的特写图片作为主图。 |
| 第二张-内物特写图 | 1、需清晰展示药品内物的真实形态。允许使用与实物完全一致的官方宣传图(如产品效果图、白底图),但必须在图片显著位置标注“产品宣传图”或“示意图”字样,且不得对药品形态、颜色、包装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夸大或修改。
根据商品形态,可参考以下方式: (1)药片/胶囊:展示一片或多片药片的实物图; (2)滴剂:展示一支或一瓶滴剂的实物图; (3)喷剂:展示喷瓶的实物图; (4)药板:展示一排或一整板药的实物图; (5)其他剂型:清晰展示其原始包装内实物形态,如粉剂、膏剂、溶液等,需保持产品原貌以真实反映剂型特征。 2、此图仅作展示,商家不得以拆封后的内物为单位进行销售。所有销售必须以国家规定的最小销售包装为单位。 |
| 第三张-商品标签图 | 1、需清晰展示商品外包装标签上信息最集中的主要展示面,例如:包含兽药名称、批准文号、适应症、用法用量等核心信息的包装面,确保国家规定必备的法定信息清晰可辨。 |
| 其余图片 | 1、请勿出现第三方平台或其他无关的信息。
2、图片格式:png,jpg,jpeg,且图片尺寸至少600像素*600像素,建议上传1:1图片。 3、上传的图片不得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有其他违法情况。 |
注意事项:主图需可识别商品信息,不允许出现马赛克、第三方平台信息、私下联系方式、商标遮挡、遮挡商品信息等。
(2)规范示例:
宠物兽药(非处方药)、宠物驱虫:
| 首张主图
——商品图 | 第二张主图
——内物特写图 | 第三张主图
——商品标签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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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商品详情页要求
(1) 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其他第三方账号等联系方式。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2) 商品详情需清晰展示以下法定信息且与商家提交的资质信息完全一致: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其他经农业农村部核准必须标注的内容。
(3)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4) 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
(5) 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6) 其他禁止发布的信息内容:详见本规则第五章5.3“禁止发布的信息内容”。
五、【营销推广规范】
5.1 如何成为商家、带货者
申请成为商家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入驻规则》。
申请成为带货者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带货功能服务协议》。
5.2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2.1 商家、带货者应保证提供的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平台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商家、带货者以直播形式推广宠物医疗类目,需遵循《微信小店带货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2.3 商家、带货者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新版)》等相关规定。
5.2.4 若宠物兽药(非处方药)、宠物驱虫的宣传内容构成广告,则应当依法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在相应宣传内容页面进行公示。
注:二级类目【宠物医疗】下三级类目【宠物兽药(非处方药)】、【宠物驱虫】的带货直播间、带货短视频暂不支持加热。
5.3 禁止发布的信息内容
在所有商品信息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主图、详情描述、视频等),严禁出现以下内容:
5.3.1 绝对化与保证性用语
(1) 禁止使用绝对化语言:如“最高”、“最好”、“最安全”、“最有效”、“最强”、“极品”、“顶级”、“第一”、“唯一”、“百分百”、“彻底”、“绝对”等。
(2) 禁止对功效、安全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断言:如“无毒无害”、“无任何副作用”、“零刺激”、“绝不复发”、“根治”、“药到病除”、“预防和治疗所有病毒”、“包治百病”等。
5.3.2 功效与数据的夸大虚假宣传
(1) 禁止明示或暗示有效率、治愈率、杀虫率:如“有效率99%”、“驱杀率100%”、“3秒起效”、“3分钟杀死”等。
(2) 禁止宣传未经国家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
(3) 禁止夸大产品适用范围,将仅适用于某类宠物(如犬)的产品宣传为适用于所有宠物。
(4) 禁止虚构使用效果或篡改用户评价、实验数据。
5.3.3 利用他人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1) 禁止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兽医、专家或用户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证明。如“XX兽医推荐”、“XX实验室认证”、“XX宠物医院指定”等。
(2) 禁止使用宠物(或动物形象)“代言”或做推荐证明。
5.3.4 违规承诺与营销内容
(1) 禁止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带货者推荐”等承诺性内容。
(2) 禁止含有促销、评比、排序、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如“销量第一”、“全网最低价”、“XX年十大品牌”等。
5.3.5 不当画面与比较内容
(1) 禁止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解剖等可能引起消费者不适或恐惧的画面或图片。
(2) 禁止含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画面或文字。
(3) 禁止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5.3.6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
(1) 禁止发布国家公示查处的、禁用的、废止的兽药产品信息(详见农业部250号、1519号等公告)。
(2) 禁止发布任何属于《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的药品信息。
(3) 禁止发布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兽药字/兽药生字/进口兽药注册证)或无法在农业农村部兽药数据库查询到的产品信息。
(4) 兽药广告未经审查取得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若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必须同时发布。
六、【服务保障要求】
6.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7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使用指南》。
6.2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商家运费险功能服务条款》、《微信小店「运费险」使用指南》、《小店运费险保障须知》。
6.3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6.4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6.5 争议处理规范
商家如在交易过程中与用户产生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6.6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七、【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相关平台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7.1 违规处理评估
平台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商家、带货者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7.2 违规处理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带货者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平台规则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平台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理措施:
(1)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限制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
(3)封禁账号;
(4)冻结资金、扣罚保证金、要求缴纳违约金;
(5)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
(6)关闭订单;
(7)取消类目资质、清退主体;
(8)禁止直播、禁止发布内容;
(9)限制流量;
(10)禁止商业化投放;
(11)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12)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带货者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平台造成损失的,商家、带货者应予以赔偿。
7.3 申诉处理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八、【附则】
8.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8.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8.3 你应遵守适用于你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应遵守适用于你的平台协议及规则。平台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形进行处理,但不免除你同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有)。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但本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及后果等,参照本规则进行相应处理。本规则内的其他术语如无特别说明,具有与其他平台规则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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